(一)實施一次裝修到位(不含家庭自裝)的全裝修住宅工程分戶驗收除以上內容外,還應包括工程所涉及的吊頂工程、輕質隔墻工程、墻飾面工程、樓地面飾面工程、涂飾工程、細部工程、廚房工程、衛浴工程、智能化工程、室內環境污染物控制等內容。
第十三條 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嚴格履行分戶驗收職責,對分戶驗收的結論進行簽認,對驗收過程中發現不符合設計要求和規范標準的質量缺陷,建設、監理單位應書面責成施工單位及時整改,整改結果應經監理人員復核,合格后方可繼續分戶驗收。已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鼓勵受委托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風險管理(TIS)機構提出整改意見,應一并納入整改。
第十四條 分戶驗收資料應納入工程質量保證資料管理,及時收集、整理、組卷,確保真實、完整、有效,由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分別歸檔。存檔期限不低于城建檔案管理期限且不低于5年。鼓勵使用電子文檔長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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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F澆混凝土、裝配式混凝土、砌體結構實體觀感及尺寸偏差分戶驗收表;
(三)主體結構階段分戶驗收匯總表;
?。ㄋ模┳≌こ藤|量分戶驗收表;
?。ㄎ澹┳≌こ藤|量分戶驗收匯總表;
?。┓謶趄炇招〗M發出的整改通知及責任方的整改報告等。
第十五條 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分戶驗收工作的監督抽查,對分戶驗收結果進行比對性復核。如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督促有關單位整改。發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責令重新進行分戶驗收。
(一)未進行分戶驗收或分戶驗收不合格就進行主體結構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的;
?。ǘ┪窗凑找幎ǖ慕M織形式、驗收程序、驗收項目進行分戶驗收的;
?。ㄈ┰诜謶趄炇罩信撟骷?、降低標準或將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的;
?。ㄋ模┓謶趄炇战Y果與比對性復核不一致的;
?。ㄎ澹┐嬖诠こ藤|量方面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與失信行為的。
第十六條 分戶驗收監管實施差異化管理、比對性復核。監督機構或受委托的第三方輔助檢查機構應對分戶驗收工作結果(實測數據或檢測成果)實施比對性抽查抽測。
第十七條 比對性復核采用“2+1”形式。應分為兩個階段進行,抽查抽測標準相同。
(一)主體結構驗收前階段:現場按比例隨機對建設單位提報的《現澆混凝土、裝配式混凝土、砌體結構實體觀感及尺寸偏差分戶驗收表》(附件1)《主體結構階段分戶驗收匯總表》(附件2)中內容、數據進行比對性復核。
?。ǘ┕こ炭⒐を炇涨半A段:建設單位完成分戶驗收后,應當將《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匯總表》(附件4)等有關資料報送監督機構,監督機構或受委托的第三方輔助檢查機構適時對《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附件3)內容及成果進行比對性復核。
?。ㄈ┏椴槌闇y比例:
1.抽查抽測總量。200戶以下,按5%抽取且不少于10戶;200-500戶,按3%抽取且不少于15戶;500-1000戶,按2%抽取且不少于20戶;1000戶以上,按1%抽取且不少于25戶。
2.抽查抽測原則。主體結構和工程竣工階段抽查抽測戶數比例按1:3確定,兩個階段總數不低于本條第1款規定。每個住宅單體抽查不少于2戶,不同單體、不同單元中頂層和底層應作為抽查重點。
第十八條 比對性復核結果達到以下范圍的,分戶驗收結論判定為“不符合”。
?。ㄒ唬┓謶趄炇沼涗泝热菝黠@不真實;
?。ǘ┐笥?.5倍極限偏差值的對比檢驗點超過抽檢點總數的15%;
?。ㄈ┢渌绊懛謶趄炇战Y果的。
第十九條 監督機構在比對性復核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和影響主要使用功能的;參建責任主體弄虛作假、降低工程驗收標準;將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的;或存在工程質量方面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與失信行為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重新組織分戶驗收。
分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 重新組織的分戶驗收將實施“提級驗收”,由項目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上一級分管技術質量的負責人參加分戶驗收或現場駐點督導。
第二十一條 分戶驗收工作應納入企業和個人誠信監管體系,并按照規定與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共享。
第二十二條 分戶驗收監管工作納入監督機構工作考核范圍,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監督管理履職不到位的,應責令整改,嚴重的應追究監督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級有關單位、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實際,合理運用工程質量監管信息平臺定期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推送分戶驗收信息。
第二十四條 全面推廣住宅工程質量信息公示,公示住宅工程施工許可、參建單位及項目負責人、主要建筑材料、實體質量、竣工驗收以及群眾和社會關切的其他信息。鼓勵建設單位采用定期開展業主開放日活動或在交付時向業主推送分戶驗收影像資料、二維碼等方式,告知分戶驗收實施過程和結果。
第二十五條 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制作工程標牌,鑲嵌在建筑外墻顯著部位,規格尺寸不小于500mm×700mm。工程標牌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こ堂Q、開工日期、竣工日期;
?。ǘ┙ㄔO、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圖審、檢測機構全稱;
?。ㄈ┙ㄔO、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圖審、檢測機構項目負責人姓名。
第二十六條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附件3)應當作為《住宅質量保證書》的附件一并交給住戶。
第二十七條 各地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